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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再论元代死刑“有斩无绞”——兼驳“处死”“敲”绞刑说

发布时间:2026-07-09 来源: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

2026年7月4日,由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主办的“中华文化讲坛”第四十六讲在暨南大学文学院三楼中厅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再论元代死刑“有斩无绞”——兼驳“处死”“敲”绞刑说》,由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宋元史研究中心教授、中国元史研究会会长刘晓老师主讲,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教授屈文军老师主持,来自暨南大学和华南师范大学的老师、同学们聆听了这场讲座。



刘晓老师以元代法制史核心争议问题为切入点,聚焦元代死刑“有斩无绞”这一基础却争议不断的学术问题,指出历代王朝死刑制度多为斩、绞二元并行体系,唐宋金明清皆无例外,唯独《元史》明确记载元代死刑“有斩无绞”,仅对恶逆重罪增设凌迟作为极刑加重条款。但自上世纪末以来,多位学者因文献解读偏差,相继提出元代“斩绞并用”“后期废绞”“敲、处死为绞刑”等歧说,造成学界认知混乱。

刘晓老师首先回顾学术史,提出学界质疑元代“有斩无绞”的观点,最早源自王宝来《中国法制通史·元代卷》。该著作为元代法制研究的奠基成果,但受时代局限,误将金代《泰和律》旧例视作元代现行律法,由此产生“元代存在绞刑”的初始误判。此后,曾代伟提出“至元八年废止泰和律、方才废除绞刑”的断代新说,进一步固化文献误读。胡兴东更一步提出“元代中后期长期存在绞刑、文书中敲与处死皆为绞刑”的新锐观点。直至2015年,周思成刊发专文辨析辩驳,重申“元代死刑唯斩、敲,而‘处死’皆为斩刑口语代称”的定论,学界的相关误区才得以初步厘清。刘晓老师的本次讲座,乃接续周思成文进行阐发。

刘晓老师提出,《元史·刑法志》中“有斩无绞”的记载,史料源头实为《经世大典·宪典总序·名例篇》,作为官方权威《经世大典》记载的“有斩无绞”,讲的是有元一代的死刑制度,时间段绝非仅限于元后期。他强调,所有主张“元代有绞刑”的核心依据,均来自《元典章·五刑训义》和《事林广记·刑法类》中的斩绞并行条文。然经多重研究分析后可知,相关条文均为金代《泰和律义》遗存旧例,并非元代本朝律法。《元典章》前半部分承袭唐、金五刑体系,保留斩、绞二元死刑与金代特有徒刑的记载,后半部分折杖量刑才是元代独创制度。而《事林广记》历经多代民间刊刻,删节脱文严重,形成“绞刑存在”的假象,使用时需要谨慎。纵观元代各材料,始终未见绞刑执行实例,足以证实元代从未真正施行绞刑制度。

刘晓老师认为,“敲”实为女真制度,意指用重器锤头击杀。入元后融入华北民间口语,成为元代的通用死刑表述,与绞刑无关联。他先以周思成所举伪造经文惑众、妖言惑众两大重案对“元有绞刑说”展开辩驳,后列举多个案件的判处记载,说明元代文书中“斩”“处死”“敲”三者语义完全互通。随后将元代伪造宝钞的刑名对照与宝钞字样的探讨,阐明元代“斩”与“处死”作为同义刑名交替使用,语义完全等同。刘晓老师进一步补充证据,对纵火杀人、非法用刑、谋逆谋反等元代司法案例展开分析,从量刑上排除绞刑存在的可能。刘晓老师经分析提出,元代死刑分为两个层级:凌迟作为对重罪的极刑,处于刑罚顶端;斩刑则是一般死刑中最重的刑罚,其位阶仅次于凌迟。若将“敲”释为绞刑,将违背制度与司法常理。刘晓老师据上总结,胡兴东等人的比对方法并不成立,他与周思成等人的研究则厘清了学界对元代死刑制度的争议。

讲座尾声,刘晓老师强调,对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以史料辨析与文本溯源为路径,所有考证必须建立在版本校勘、语境还原的基础之上。同时,研究元代法制,必须区分金代旧例与元代新制,口语表达与法定术语,要减少研究误区。唯有层层剥离、步步追问,方能还原制度原貌、趋近历史真相。

屈文军老师作总结陈辞时指出,刘晓教授的讨论以元代死刑“有斩无绞”这一细微却关键的制度问题为切入点,充分体现了历史研究“小题大做、深耕细挖”的治学特质。



互动提问环节,在场同学围绕元代草原法制与中原制度融合、古今法学术语适配规范等问题积极提问,刘晓老师对此细致解答,既回应具体学术问题,又传授史料解读和学术思辨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拓展了讲座的深度与广度。整场讲座史料扎实、层层递进,以小见大、以考据立观点,纠正了近年元代死刑制度研究中的流行讹误,为元代法制史基础研究正本清源,也为同学们开展古代史研究树立了严谨规范的学术范式。听讲同学纷纷反映收获甚丰。




图文来源:王潇雨、李祺菁菁

初审:陈新元

复审:屈文军

终审:麦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