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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刘永华:赔纳与佥补——明清赋役征派中的集体责任与社会建构

发布时间:2026-06-01 来源: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

2026年5月27日,暨南大学文学院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主办的历史人类学讲座《赔纳与佥补——明清赋役征派中的集体责任与社会建构》在第一文科楼三楼中厅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刘永华教授主讲,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所长麦思杰教授主持,文学院各专业本硕学生到场聆听。

刘永华教授深耕于明清社会文化史、社会经济史领域。本次讲座中,他以“赋役共同体”概念为切入点,聚焦明清赋役征派中的集体责任问题,深入探讨赋役制度与社会建构之间的内在关联,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富有学术启发的精彩分享。



讲座伊始,刘永华教授阐明了其研究旨趣。他希望在梳理相关理论范式与概念的基础上,立足明清社会演进的经验事实,探索传统中国社会的内在逻辑,以期为明清研究提出新的分析概念与认识框架。在他看来,这一旨趣的具体落实,需要聚焦于里甲赋役制度的实践——这正是影响明清时期社会组织形态的关键因素。

刘永华教授首先从“赋役共同体”这一概念切入。该概念由日本学者提出——江户时代的日本以村落为单位承担赋役,这种具有集体征派性质的制度深刻塑造了日本近世乡村的社会结构,因而受到日本学界的广泛关注。国内学者中,郑振满教授也曾就此展开讨论,他认为里甲户籍的世袭化推动了家族作为赋役共同体的形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刘永华教授进一步指出,赋役共同体的形成并非源于公益或防卫等目的,而是应对赋役制度的产物。在完纳钱粮、确定应役的过程中,集体责任的落实划定了群体的边界,这一边界构成了共同体的基本框架。由此引申出三个核心问题:赋役共同体背后的制度逻辑与社会逻辑为何?如何理解其中的单位层级?赋役共同体对制度关系与社会关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围绕上述问题,刘永华教授进一步阐述了集体责任的制度逻辑。他指出,理解传统中国社会需同时把握君臣与君民两重关系,其中君民关系是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面向。明清时期,王朝国家通过黄册里甲制度进行赋役编排与资源汲取,纳粮当差既是百姓向国家表达忠顺的方式,也是衡量君民关系亲疏的标尺。在原额主义财政原则下,朝廷竭力维持地方财政的既定额度,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各种因素出现亏空;一旦出现亏空,相关当事人须赔纳钱粮、承担徭役,由此形成了应对赔纳与佥补的集体责任。刘永华教授以康熙三十年(1691)徽州休宁县七都三图的民间契约及万历《明会典》所载马政条例为例,分别从田赋缴纳与役法运作两个层面,阐明了集体责任催生赋役共同体的制度逻辑。他指出,在赋役制度的实际运作中,钱粮短缺与逃避应役的责任往往追溯至里甲组织,从而使被问责对象成为一个赋役共同体。换言之,制度落实的具体过程,正是赋役共同体不断被建构与强化的过程。

接着,刘永华教授进一步探讨了集体责任的单位问题。集体责任可从社会与制度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家庭作为制度与社会的交汇节点,既是最基础的建构单位,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无论是户等划分、钱粮追比还是清勾军役,制度执行最终均需落实到家庭层面。

刘永华教授强调,赋役制度虽非家族兴起的决定性因素,却是推动家族发展演变的重要力量。明代家族的演变与军户世袭制密切相关:在这一制度下,家庭随人口增长承担日益沉重的集体责任,民间遂通过分家析产分散风险,并设立专项基金以支应军役开支,家族由此逐渐从亲缘团体转变为控产组织。与此同时,家族内部结构也因赋役安排而发生变化。刘永华教授以祁门县的一份文书为例指出,该家族原本依据亲属原则,以“房”为单位轮应赋役;后因部分房派没落或为规避赋役,余下房派转而依据丁粮在内部重新划分份额,形成若干“股”,确立按股出资承役的原则,由此打破了原先以房派为单位的组织系统。



在共同体结构衍生与功能拓展方面,刘永华教授指出,赋役共同体起初是因国家赋役制度而形成的相对“纯粹”的责任群体,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衍生出筹集经费、组织立约、设立会社等组织架构,职能也从应对赋役扩展到公益、祭祀等领域。康熙至乾隆年间婺源十六都四图的演变,清晰展现了制度运作对社会组织形态的塑造作用。康熙三十年(1691)前后,官府允许在原图遭受欺凌的民众打破村落地域限制,依据地缘远近自由组合建立新图。这一新图并非实体性的生活空间,而是以赋役责任为纽带的新型组织单位。至乾隆五十一年(1786),该图已发展出“十全会”,现存资料显示其内部存在“图务”与“会务”两套组织系统——原先相对纯粹的赋役共同体通过会社组织运作来履行图甲责任,由此演化出一套新的社会组织形态。

最后,刘永华教授回应了“社会如何产生”这一议题。他追溯了卢梭《社会契约论》与詹姆斯·斯科特有关社会“自发性”的论述,指出西方学界流行的理想模式认为社会出于自身原因而存在。国家作为最大的社会组织,因资源汲取需求与社会形成天然对立,这一框架深刻影响了近代早期西方民主化进程与市民社会兴起的讨论。与西方理论路径不同,刘永华教授指出,明清时代的社会主体是由宗族、村落、会社等构成的乡族,其形成受到社会与制度的双重制约;换言之,中国社会本身就是一个被建构的过程,制度在社会塑造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亲属、地缘等原生关系与赋役共同体等次生关系在不同区域的合成方式与程度各异,构成了区域差异的重要原因。

互动环节中,在场师生围绕赔纳的具体执行、共同体的存续与解构、集体责任中的主被动性等问题踊跃提问。刘永华教授回应指出,赔纳在实践中虽非完美运作,但官府会通过追比机制落实责任。从现有材料来看,赋役共同体未见解体迹象。针对集体责任中的“主动”与“被动”之辨,他强调制度的运行是不同行动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实难截然划分。



讲座结束后,麦思杰教授在总结中谈到:“刘永华教授以大量个案与史料为基础,为我们理解赋役制度与社会构建的关系开辟了新的思考路径。赋役研究的深层关怀,在于从中国本土历史经验出发,与西方学术展开对话,进而超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框架,领会‘国家在社会之中'的真义,把握区域社会构建的历史过程。”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 字:王 怡

摄影:谢晓婷

复审:麦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