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晚上,由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洪丽珠老师主讲的《有例可援、无法可守——从家财案看元代的“分家”特色》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采取线上的方式进行,共有200余名师生参与。
整场讲座,洪老师主要围绕着三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一,元初继用金泰和律、宋法(唐律传统)与蒙古家法,何以比汉法“宽”“仁”?第二,“无法可守,有例可援”和事实的距离?对以唐律为主的法律主流的背离与趋向?第三,婚姻法与财产法如何儒家化?
在对分家法条变化的梳理中,洪老师清晰地表明,至元八年以前是一依唐律、泰和律,不许别籍;至元八年则背离唐律,走向宽松,允许父母在时别籍异财;至元十一年,又出于孝道原因严禁父母皆在时兄弟分居。不仅不许别籍,而且不许异财,如是又偏向另一面;延祐六年再出明文加以延续确定。这表明元初分家法条处于动态的演变中,与当时统治秩序的稳固与儒家文化思想的浸润不无关系,法律儒家化以孝道的形式渗入到分家法条。另一方面,婚姻、家财等民事案件,社长以理谕解,便不烦劳官司。因此,这些法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民间的分家行为,立法或者只是作为一种风气的导向,与社会现实或有一定的差距。
事实上,也有相当数量的分家案例通过官府判决处理,乃至上升到朝廷一级。洪老师列举了元初从中统五年(1264)到延祐六年(1319)年间十三件分家案例。以绝户卑幼产业、寡妇无子承夫分、户绝家产断例等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展示了官府的判决是如何在无法可守的局面下援引旧例的,同时也呈现了上下级官府之间、不同衙门之间,如户部、枢密院等又是如何基于自身立场进行协商的。通过细致的探究,洪老师指出,“无法可守”主要困扰着地方基层官府的司法,同时,“旧例”并非完全是援引《泰和律》,有些条法多出于新创。
讲座中洪老师提出的主要见解有三点:第一,分家法从唐宋到元,延续面有诸子均分、寡妇无子承分、未成年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寡妻妾用益权、户绝官为检校等。第二,禁止别籍的传统,曾放宽允许别籍异财,但在监察官员的议俗与酌古准今下,以生分为悖礼,出现严于唐律的禁约。第三,诸子均分的原则,纳入嫡庶的观念,值得注意。过继子的财产权被等同庶子,这对于后世是否有影响,需要再讨论。第四、家财法的延续面多于开创面,少数来源不明的法条,亦与蒙古俗无涉。以上观点启发我们对元代法律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究。
这次讲座通过分家法条与司法实践案例的探讨,清晰地展示了元代在法律上“无法可守,有例可援”的司法局面,将其与唐宋进行区别,突出元代的特殊性,丰富了我们对元代的家财案、分家问题的认识,也对我们理解元帝国如何实现大一统、实现国家治理大有裨益。
撰稿:高君丽
审核:陈广恩